大健康实验室
大健康实验室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我市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35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8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基〔2022〕42号),结合我市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开放共享原则,对市域范围内医疗卫生单位、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人力资源、信息渠道等进行科学合理有效整合,形成产、学、研、用全链条,全要素共享共用的生命健康重大医学创新平台。同时结合湖州市疾病谱分布,以及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进一步优化实验室布局和主攻方向,促进多元学科间的渗透整合,孵化出更高水平的实验研究成果,建设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实验室强强联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以市中心医院为依托,形成集中式、分布点、规模化的组织框架,设立“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系统,作为科研仪器和设施共享服务的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提供仪器、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开放管理等功能,同时,鼓励社会其他科研仪器和设施网络平台共同参与建设。
第四条 湖州市中心医院是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的主体依托单位,是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挂牌单位,在湖州市卫生健康委的直接领导下,承担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平台的共建共享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仪器或生物样本资源所依托建设的法人单位,是履行实验室日常运营的主体责任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成员单位将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由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以下统称“用戶”)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对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范围界定为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凡具有通用性、性能良好的仪器设备(涉密及不适合开放的仪器设备除外);共享的生物样本资源范围界定为去除患者身份敏感信息后的生物样本和临床数据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附件1),负责对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湖州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职责为:1.合理规划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的发展方向与目标,制定相关工作制度;2.受理并审查社会单位加入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的申请;3.组织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成员单位和用户开展咨询、培训、交流和考核;4.组织审定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先进成员单位及协作共用先进实验室表彰方案;5.负责筹集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建设经费,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并实施;6.受理用户申请、咨询和投诉,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利益;7.其他日常事务。
第九条 成立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仪器设施管理、使用、维护、开发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由管理委员会推荐,市卫生健康委选定聘任。其主要职责有:1.对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建设与运行的宗旨、方针、路线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性建议,包括平台建设的机构设置、平台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方向、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2.针对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指导意见;3.对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工作的运行和标志性成果进行评议和指导,并提出意见与建议;4.定期对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和指导意见;为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的相关信息资源是否共享、公开等事宜进行指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设置成员单位准入标准,实行审核加入,动态管理。申请加入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的成员单位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申报申请表》(附件2),应具备以下条件:
1.硬件设施设备。具备优良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500万元以上。
2.科研人才队伍。拥有一定水平的研究领域、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组织管理体系完备;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2人。
3.研究规划与方向。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带头作用,具备承担市级(含)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4.规模与科研能力。成员单位为企业的,企业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且近五年至少获得省部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
5.诚信与信用。成员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或环保、安全、知识产权及学术不端等相关不良信用情况。
第四章 审核流程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实验室负责人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申请,经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开放权限,与成员单位签订《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共建共享协议》。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尽的责任义务:
1.制定配套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激励政策措施;
2.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保持仪器设施完好正常,提供优质服务;
3.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4.定期更新并按要求填报仪器设施共享情况;
5.配合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开放共享与对外服务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把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等资源纳入共享平台信息系统,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第十四条 共享平台实行预约使用制,具体流程为:
1.共享发布。成员单位在平台信息系统内发布共享的仪器设施、设备等;
2.使用预约。用户在平台信息系统内检索所用仪器设备,向成员单位提出预约使用申请;
3.审核确认。成员单位线上审核确认并上报管理委员会线上审核;
4.线下使用。用户线下使用共享仪器设备;
5.报告上传。成员单位线上提交使用报告结果;
6.使用评价。用户线上评价使用满意度;
7.完结归档。管理委员会对共享使用结果审核、归档。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从设备使用、用电安全、防火防盗、生物安全、网络安全等多方面保障共享资源的持续可用性。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共享资源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应完善仪器维修维护和配套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开放情况记录,确保仪器安全运行和数据规范管理,有效保障共享平台运行的高效性、便利性、持续性。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规模稳定合理的高水平专业化共享平台维护与管理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应保护共享仪器设备在被用户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根据相关要求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九条 用户独立或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共享仪器设备情况。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工作,评价内容主要包含制度建设、开放情况、组织管理、服务成效等。评价结果作为对成员单位补助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优秀的成员单位在科研设施建设和仪器购置补贴、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调动其开放共享积极性。对于瞒报和错报仪器设备相关信息、用户体验差、考评结果差的成员单位,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结果较差的,视情节采取限制购置仪器设备、限制或取消创新平台申报等措施予以约束。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意见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1、湖州市大健康实验室平台管理委员会













